2015-03-09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農地,小心被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財政部表示,農業用地移轉,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不屬於特種貨物稅的範圍。
財政部指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超過二年的農業用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而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仍須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留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作為排除課徵奢侈稅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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