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惠珍/台南報導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常有房屋納稅義務人對於房屋現值之評定存有疑義之情形。該局表示,房屋現值係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之申報,並參照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而非以房屋之實際造價作為房屋之現值。
而房屋評定之標準價格,係以該屋之構造、用途、總層數及面積,依照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所載資料為準;未領使用執照者則依建造執照所載資料為準;未領使用執照或建照執照之房屋,則依現場調查之資料為準,除該房屋實際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足資確認者外,應適用調查日之房屋評價標準核計其房屋現值。
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及規定稅率(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5%,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2%,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營業用房屋稅率為3%)課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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