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賣受贈屋計成本 依贈與稅評定價格

2015-01-26 03:09:38 經濟日報 新北市訊


蘆洲區翟小姐問:我近期出售受贈之房屋,應如何計算房屋成本?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個人出售之房屋為受贈取得者,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舉例說明,父親甲於102年贈與房屋一棟予兒子乙,當年度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500萬元,甲應按50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日後乙於103年間以1,800萬元出售該房屋時,應以甲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500萬元,作為乙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成本。


提醒個人出售房屋如有獲利時,應如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繳稅款外尚須處兩倍以下之罰鍰;以前年度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http://udn.com/news/story/7243/666181-%E5%95%8F%E7%AD%94%EF%BC%8F%E8%B3%A3%E5%8F%97%E8%B4%88%E5%B1%8B%E8%A8%88%E6%88%90%E6%9C%AC-%E4%BE%9D%E8%B4%88%E8%88%87%E7%A8%85%E8%A9%95%E5%AE%9A%E5%83%B9%E6%A0%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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