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避難室當住宅賣 房仲判賠160萬



洪女花700萬元買下位於德行東路這處公寓地下一樓,事後才知竟是防空避難室。資料照片
北市一名洪姓女子2010年花700萬元透過房仲傅文程買下一戶位於士林區德行東路的地下室,隔年再以701萬元賣給另名陳姓女子,不料陳女遷戶籍遭拒,才知買到「防空避難室」,怒向洪女提告獲賠356萬元,事後洪女轉向仲介傅文程、曾姓前屋主等人求償,士林地院認定傅男未善盡告知義務,今判傅男須賠洪女差價160多萬元。
 

這間引發三個屋主糾紛的地下室房屋,大約20多坪,兩次買賣都由工信地產集團負責人傅文程仲介。洪女主張,當時希望當包租婆,委託傅男找尋可以隔間出租的房子,傅男帶她去看該戶地下室時,確認前屋主隔成5間出租,因此買下該戶地下室,後因房客逐漸搬離,租金獲利不豐,她再委託傅男賣給陳女,不料事後遭陳女提告求償,指該址屬「防空避難室」,依法不得隔間分租,連門牌都是用壓克力板製作的。
 
洪女房子賣不出去,氣得再告曾姓前屋主、仲介傅文程和何姓代書提告求償700萬元購屋款。
 
傅男辯稱,早已告知洪女該屋用途,且該屋因屬防空避難室,因此比樓上價格便宜一半。曾姓前屋主則否認欺瞞洪女,指洪女早就知道該屋是防空避難室。
 
法官調查,該屋鑑價指出,若作為居住用途,價值為613萬元,作為避難室用途,價值則僅472萬元,認定洪女並未以低價買到房子,且傅男也未對洪女善盡告知義務,但因該屋的使用執照等資料顯示是防空難室,法官認為曾姓前屋主和代書並無告知義務,因此僅判傅男須賠使用目的不同的價差共160萬元。(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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