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重購退稅 限售小屋購大屋


鉅亨網新聞中心2015/04/06 星期一 09:47
現行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原則上僅適用「小屋換大屋」。北區國稅局提醒,價額的計算只含「房屋」,而非「房屋及土地」的總額,若沒搞清楚,可能導致新買房屋價值低於舊屋價值而無法適用重購退稅。(黃悅嬌報導)

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民眾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自出售自用住宅的「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可在重購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行購買自用住宅後出售者也適用。
不過,實務上也發現,有民眾在101年度申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然而提供的買賣契約書都未載明土地及房屋的個別價格,國稅局依據財政部函令規定,按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算出老屋價值,結果比新買房屋還高,無法適用重購退稅。『我們算出他出售房屋價格200多萬元,比他重購房屋價格98萬元還高......因此他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僅就「房屋」部分的出售及重購價額作比較,而非以「房屋及土地」買賣總價額作比較,且必須「小屋換大屋」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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