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用房屋已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二種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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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住家用房屋已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二種稅率!
發布日期2015-05-11
內     容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5月開徵繳納,近期許多民眾收到稅單後發現多了非自住住家用稅率。今年因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法,住家用房屋稅率已區分為自住稅率1.2%及非自住稅率1.5%,即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調升為1.5%。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之認定標準: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因此,非自然人持有之房屋及擁有4戶房屋以上的屋主,已不符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之認定標準,雖供住家使用,仍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您,經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倘自住條件未變更,是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惟如自住條件有異動,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如尚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客服專線:(06)211961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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