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這個狀況不適用 ( 租屋族要注意喔 !!!


不定期租約中,若屋主要把房子賣掉,新屋主可收回房子,不須賠償房客。資料照片

房租租約到期了,房客、房東沒再簽訂期約,租約自動轉為「不定期契約」,繼續住得好好的。不過某天,屋主要把房子賣了!怎麼辦?房客可以求償嗎?
 
《蘋果》接獲民眾張小姐詢問,近期聽聞屋主與建商談,似乎要將房屋賣給建商或談合建。記者代問律師蔡志雄,他表示,雖然常聽到「買賣不破租賃」原則,BUT!這是在租約仍有效時期。然而,在不定期租約的狀況下,屋主將房屋售出後,即不受「買賣不破租賃」限制,也就是新屋主(建商)可間房屋收回,房客無法求償。
 
那如果,屋主與建商合建、產權仍屬屋主呢?蔡志雄說,雖在不定期租約中,對房客較有保障,但根據《土地法》100條,「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可將房屋收回;而與建商合建屬「重新建築」,因此屋主不須賠償,即可收回房屋。
 
租屋族們,在不定期契約中,自己的權利要看清楚喔!(周以欣/台北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512/60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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