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某社區發生房客跳樓自殺事件,房東向家屬求償但敗訴。圖為社區外觀,非此案爭議房屋。丁牧群攝
徐姓男子前年把北市光復南路某社區一間13樓房屋租給李姓男子,但實際上是李男父母居住。不料李母疑因罹患乳癌心情低落,去年2月從租屋處跳樓自殺,陳屍社區中庭。
事後徐男賣屋,他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網,認為他的23坪房屋市價2990萬元,但買方以「凶宅」為由要求降價,最後以2225萬元成交,價差765萬餘元,但徐男提告僅向李男求償200萬元,不料台北地院日前以「自願跳樓不算凶宅」判徐男敗訴。
判決指,凶宅並非法律名詞,定義莫衷一是,有人依冤魂冤屈程度分為大凶、中凶、小兇,而民間認為凶宅是因為非自然死亡之冤魂,附於屋宅所致,若沒有冤屈而自願求死,死亡乃其所願,何冤之有?李母跳樓並非受到冤屈所逼,死亡之處又是在公共設施之中庭,不應將該屋認為是凶宅,因此判李男免賠。徐已上訴。(丁牧群/台北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914/69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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