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的訴訟程序,公開審理是基本原則之一,這是為了糾正中世紀秘密審判的陋習。公開,表示法官願意接受監督,表示法庭上發生的事情見得了光。
審理應該公開,不代表可以公開播送;法庭的門必須打開來,不代表攝影機可以進來,更不代表可以直播。「公開審理」=「公開播送」=「法庭直播」的等式無法成立,字就長得不一樣,能看到開庭內容的人數也天差地別,而量變會帶來質變。套用法學術語,法庭直播不是達成公開審理的唯一的方法,對當事人而言,也不是侵害最小的方法。
審理應該公開,不代表可以公開播送;法庭的門必須打開來,不代表攝影機可以進來,更不代表可以直播。「公開審理」=「公開播送」=「法庭直播」的等式無法成立,字就長得不一樣,能看到開庭內容的人數也天差地別,而量變會帶來質變。套用法學術語,法庭直播不是達成公開審理的唯一的方法,對當事人而言,也不是侵害最小的方法。
個案為何要給人看
是的,法庭直播可能會侵害當事人的權益。撇開影響程序正義或審判獨立的疑慮不談(反正這些東西從來就被當成法官卸責的託辭),站在當事人的立場,問題在於「為什麼我的案件要放在網路上給人看?」以筆者承辦的民事與家事事件來說,問題會變得更尖銳:「為什麼我的私人恩怨要放在網路上給人看(甚至編輯、轉載)?」事實上,我們也可以對公開審理提出同樣的問題:「為什麼我的案件要讓不相關的人旁聽?」這樣的提問有它的正當性,在少年、家事、性侵害犯罪等等案件,法律就明文規定,以不公開審判為原則。如果公開審理本身並非不證自明,為什麼可以像膝反射一樣地聲稱:「公開審理就表示可以法庭直播」?
聽到法庭直播,我認識的絕大多數法官、檢察官的反應是:不怕直播,但是要保障當事人權益,所以不贊成。當然啦,沒人相信法官、檢察官會照料當事人的利益,這種說法換來的,不是無視,就是冷嘲熱諷,再給扣個害怕監督的大帽子。
對此,我們只能無奈自嘲地說:那就快點直播吧!咱們就讓全台2300萬同胞一起看看,當事人跟律師會提出什麼奇形怪狀的答辯、什麼匪夷所思的主張!咱們就讓有8年實務經驗的大法官,看看小法官的日常(那種東西在頂呱呱看不到的);至於當事人的權益,就不用太在意了,反正,法官、檢察官身為改革客體,自顧不暇,那種東西我們在意不起;反正,如果我的同胞想下地獄,我會幫助他們,這就是我的工作。
聽到法庭直播,我認識的絕大多數法官、檢察官的反應是:不怕直播,但是要保障當事人權益,所以不贊成。當然啦,沒人相信法官、檢察官會照料當事人的利益,這種說法換來的,不是無視,就是冷嘲熱諷,再給扣個害怕監督的大帽子。
對此,我們只能無奈自嘲地說:那就快點直播吧!咱們就讓全台2300萬同胞一起看看,當事人跟律師會提出什麼奇形怪狀的答辯、什麼匪夷所思的主張!咱們就讓有8年實務經驗的大法官,看看小法官的日常(那種東西在頂呱呱看不到的);至於當事人的權益,就不用太在意了,反正,法官、檢察官身為改革客體,自顧不暇,那種東西我們在意不起;反正,如果我的同胞想下地獄,我會幫助他們,這就是我的工作。
侵害當事人的權益
公開審理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這種手段的最終目的,是保障公平、公正的審判程序,從而要促成裁判的合法及正當,或許還有別的目的,像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一而足。無論目的是什麼,公開審理的範圍、手段與方法,應取決於它所要達成的目的,侵害當事人權益更甚的法庭直播,更是如此。目的決定手段才是正辦,若由手段決定目的,則將淪為虛無主義,這個道理,不管是法律人、懂法律的外行人、還是不懂法律但其他的懂得比你多的人,應該都不難理解才對。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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