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制度有檢討空間


2017-05-02 01:26 文化大學勞工關係研究所 李健鴻
一例一休新制上路至今,勞資雙方調適困難;最不合理之處是,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亦採「做一進四,做五進八」的擬制工時,此舉將不利於勞工全年平均總工時下降,也不符合一例一休要降低工時的立法意旨,未來有調整必要。

一例一休新制中,勞基法第36條明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則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數,目前每月延長工時之上限為46小時。
但,勞基法第24條也明訂,休息日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也就是說,勞基法第24條不僅明訂休息日加班費須採擬制工資,也同時綁住要採擬制工時,令企業大呼不合理。
當初立法者對休息日加班,採擴張性認定工時及工資方式,即大幅提高成本,希望以價制量,使雇主減少勞工在休息日加班,如今實施起來,已產生了一些立法者未預期到的現象。
首先,休息日採擬制工時,在實務上,老闆請勞工在休息日加班,既然加班費這麼貴,本來只須加班三小時就可做完的工作,雇主一定要勞工做滿四小時或八小時,雇主採取充分運用的調度策略,將使勞工工時增加。
當時推動一例一休,是為了讓勞工多休息,進而縮短全年平均總工時,但休息日採擬制工時的後果,反而可能會導致勞工全年總工時增加。
如此看來,休息日採擬制工時已違反一例一休要縮短工時的目的,反而與第36條要勞工多休息的立法意旨有所衝突。
至於休息日採擬制工資,雖符合減少工時的立法意旨,但也有檢討空間。休息日加班費計算,除了「做一進四、做五進八」規範外,並規定前兩小時,加班費加乘1.33倍,第三個小時起加乘1.67倍,因加班成本大增,導致雇主採取規避作為,例如改用部分工時人力取代,正職勞工反而沒班可加,導致薪資下降。
因為休息日加班採擬制工資,雇主採規避作為,導致對勞工不利,這情況對於「長工時、低薪」勞工影響更大。這也是當初立法者沒有想到的後果。
因此,未來應檢討休息日加班費採擬制工資及加乘倍數是否過於猛烈,導致雇主採取規避作為。建議勞動部或主計總處應針對目前周休二日比例偏低的產業,例如住宿餐飲、娛樂休閒、醫療保健、批發零售、運輸倉儲等等,進行調查,了解雇主究竟採取那些規避作為,對勞工影響為何,以作為未來調整休息日加班費加乘倍數的依據。
至於未休完特休假折現,因已入法,現無討論空間;但就業界實際需求的是特休假遞延,此部分勞基法沒有明訂,長久來勞資也有協商空間,因此折衷作法是允許特休假在一個期限內遞延,例如半年。
因一例一休勞基法才剛實施,顧及法律安定性,不宜現在就啟動修法;事實上國內有多達百萬家中小企業,要去了解新制並且適應,也非短時間內可以做到,一例一休調適期可能會比勞動部「宣導期、輔導期」來得更長,也許到今年7月進入勞檢期,勞動部可著手評估一例一休新制影響與衝擊,並嚴肅思考是否再次啟動修改勞基法。

(本文由文化大學勞工關係研究所副教授李健鴻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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