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被撞進屋斷氣 也算凶宅

 
 
高雄王姓女子去年看上楠梓區1棟透天厝,但簽約付頭款後得知房屋5年前曾遭車禍撞擊,1路人被撞進屋內死亡,她要求退訂不成告上法院,雖賣方辯稱路人是送醫後才斷氣,但法官調閱急救記錄發現路人到院前已死亡,認定符合雙方契約註記的「凶宅」解約事由,判決賣方應返還115萬頭期款。可上訴。


王女提告指出,去年她以810 萬元買下該屋,簽約前她聽說2010年間,曾有人駕駛自小客車不慎撞及房屋大門,並將路旁從事資源回收的黃姓婦人撞進屋內,因她不確定黃婦是否當場斷氣,一度遲疑,後因賣方一再保證黃婦並非死在屋內,雙方才在簽約時註記「若事後標的證明『凶宅』,則賣方收取價金全部無息退還買方」,她才放心簽約並付頭款。不料事後查訪確認,黃婦確實是當場死亡,遂提告要求退還頭期款115萬元。

賣方則辯稱,黃婦遭車禍撞擊後並未跌入房屋1樓內,且依車禍案件刑事判決認定,黃婦是在送醫急救後延至當天凌晨4 時死亡,也不是當場停止心跳死亡,且根據內政部不動產仲介範本,所謂「凶宅」是指自殺或兇殺死亡,王女不能事後片面擴大解釋「被害人於事故現場已停止呼吸心跳」就算凶宅。

但法官傳喚該屋鄰居與簽約時在場的張姓地政士等人,鄰居證稱車禍發生時曾目擊黃婦被撞進屋內,張男則證稱,王女在簽約時提及房屋曾發生交通事故,表明若有人死於房屋內,她就不要買,賣方也同意,因此他就將買賣雙方的意思表達在契約第3 條註記上「本件不動產標的是發生交通事故車禍,不是凶宅,若事後標的證明凶宅,則賣方收取價金,全部無息退還買方」,證實雙方均同意如有人因交通事故死在屋內,該房屋就是凶宅。

法院再調閱黃婦送醫記錄,發現她確實在到院前死亡,並非賣方辯稱的送醫急救後才斷氣,因此認定王女主張有理由,判決賣方應返還頭期款。仍可上訴。(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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