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慈雯/整理報導
有房地產女王之稱的張淳淳涉嫌隱瞞房屋資訊出售凶宅,遭檢方以詐欺罪起訴,雖然她宣稱對該屋為凶宅並不知情,自己也是受害者,但也難逃法律的制裁。不過凶宅到底該如何認定,包租公律師蔡志雄表示,法律上並沒有明確定義凶宅,但內政部在民國97年曾做過一個「函式」,針對專有部分來做出界定,而目前最普遍的見解是曾經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的房屋就稱為凶宅。
隱匿房屋資訊一直是買屋糾紛的前幾名,專家建議除了上網多做功課外,對於低於市價行情的房屋也要仔細探聽,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購屋糾紛。(好房資料中心)
包租公律師蔡志雄在《地球黃金線》節目中表示,民眾在判定是否為凶宅時要有「2、3樓是專有部分,大樓內大廳則否」的概念,再來判定專有部分有沒有發生自殺或是他殺的事件。舉例來說,而若是3樓發生燒炭自殺,那3樓就為凶宅;但許多購屋糾紛就發生在,若從4樓墜落於1樓大廳,那4樓是否就會被認定為凶宅?
蔡志雄指出,以廣義來解釋,因為跳樓的樓層是冤屈所在之處所以可以被認定為凶宅,不過墜落處若在大廳,因為大廳屬於公設,所以不算凶宅;但若是墜落於1樓的陽台或遮雨棚,1樓就會被視為凶宅。另外,有些兇殺是在A宅發生,但當事人卻在B宅斷氣身亡,那凶宅的認定就會B宅。
蔡志雄也提醒,雖然凶宅產品會比一般房屋來的便宜,但往後若想轉手,房價勢必也會因為是凶宅而遭到減價,因此他建議,凶宅類的產品最好不要買也不要碰,避免買賣糾紛再次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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